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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
2017-10-11 10:54 zx 

学生社团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,促进社团健康发展,根据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凡我院在校学生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,遵循一定的宗旨和原则,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结成,具有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范围的组织形式,均属学生社团,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报批并纳入正常管理,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后,方可开展活动。

第三条 学院保护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宪法、法律、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 团委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学生社团的职能管理部门,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、审批及对全院社团活动的指导、协调与考评。

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

第五条 学生成立社团,必须提交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书面申请、社团章程和社团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学生社团申报表,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。未经批准注册的,学院不予承认。

第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说明以下内容:

(一)社团的名称(全称)、宗旨、任务。

(二)组织机构及社团活动形式。

(三)负责人产生的办法及其职责。

(四)对社团成员的管理办法。

(五)经费来源。

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,要有利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学院不重复批设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全校性社团组织。禁止成立具有地域和宗教色彩的学生团体(如老乡会、兄弟会等),一经发现,立即取缔,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三章 社团活动及管理

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,社团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,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。

第九条 各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,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。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。对有利于人才培养,体现专业特色,学术、科技、文艺及文化品位较高的学生社团,学院在政策、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。任何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经营活动。社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纳入学院勤工助学统一管理。

第十条 学生社团应立足校内开展活动,特殊情况确需到校外开展活动时,应事先征得系部和团委学生工作处的同意。

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要做到有计划、有安排、有总结。每学期工作计划、活动开展情况、工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系部和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
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需要,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,聘请校内外有关人员担任名誉会长、顾问或指导教师。

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时间进行,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,不得影响院、系集体性活动。

第十四条 社团刊物的创办、宣传、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 社团名称变更、章程修改、负责人或组织机构调整须事先报团委学生工作处批准。

第十六条 社团自行解散,要向团委学生工作处提交自行解散申请,经批准后,即可宣告解散,有关材料及手续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存档。

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、奖励与处罚

第十七条 各社团活动的考核由团委学生工作处组织进行,对活动情况正常,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的社团,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,对活动情况差、组织管理混乱、名存实亡的社团将作出限期整顿或解散社团的处理。

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,一经发现要强令其停止活动,予以取缔;对于在政治倾向或活动方式上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法律的,要立即取缔,对其负责人和行为人要依照法律或校规校纪予以处理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,促进社团健康发展,根据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凡我院在校学生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,遵循一定的宗旨和原则,按照一定程序自愿结成,具有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范围的组织形式,均属学生社团,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报批并纳入正常管理,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后,方可开展活动。

第三条 学院保护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宪法、法律、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。

第四条 团委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学生社团的职能管理部门,负责学生社团的登记、审批及对全院社团活动的指导、协调与考评。

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

第五条 学生成立社团,必须提交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书面申请、社团章程和社团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学生社团申报表,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。未经批准注册的,学院不予承认。

第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说明以下内容:

(一)社团的名称(全称)、宗旨、任务。

(二)组织机构及社团活动形式。

(三)负责人产生的办法及其职责。

(四)对社团成员的管理办法。

(五)经费来源。

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,要有利于丰富校园文化生活,有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。学院不重复批设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全校性社团组织。禁止成立具有地域和宗教色彩的学生团体(如老乡会、兄弟会等),一经发现,立即取缔,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
第三章 社团活动及管理

第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,社团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,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。

第九条 各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自理,可以收取一定的会费作为活动基金。经费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。对有利于人才培养,体现专业特色,学术、科技、文艺及文化品位较高的学生社团,学院在政策、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。任何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经营活动。社团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,纳入学院勤工助学统一管理。

第十条 学生社团应立足校内开展活动,特殊情况确需到校外开展活动时,应事先征得系部和团委学生工作处的同意。

第十一条 社团活动要做到有计划、有安排、有总结。每学期工作计划、活动开展情况、工作总结材料要及时报系部和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案。

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需要,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,聘请校内外有关人员担任名誉会长、顾问或指导教师。

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时间进行,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,不得影响院、系集体性活动。

第十四条 社团刊物的创办、宣传、管理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五条 社团名称变更、章程修改、负责人或组织机构调整须事先报团委学生工作处批准。

第十六条 社团自行解散,要向团委学生工作处提交自行解散申请,经批准后,即可宣告解散,有关材料及手续报团委学生工作处存档。

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、奖励与处罚

第十七条 各社团活动的考核由团委学生工作处组织进行,对活动情况正常,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的社团,学院将予以表彰和奖励,对活动情况差、组织管理混乱、名存实亡的社团将作出限期整顿或解散社团的处理。

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社团,一经发现要强令其停止活动,予以取缔;对于在政治倾向或活动方式上有严重错误甚至触犯法律的,要立即取缔,对其负责人和行为人要依照法律或校规校纪予以处理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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